2024 修訂
一、依據與說明
外籍人士申請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臨時操作證,應依照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台管理辦法》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本會得協助外籍人士來台申請臨時操作證,惟申請案件之核准權限屬於我國主管機關,本會並非最終核准機關。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行政程序及個案條件進行審查,並保有核准或駁回之權限。
本會對外籍人士來台從事合法業餘無線電操作,原則上樂觀其成並予以協助。但申請人所屬國家是否與我國簽有業餘無線電相關互惠協定,仍屬主管機關審查之重要因素。若申請人所屬國尚未與我國簽訂互惠協定,可能影響申請結果。
為避免申請之外籍人士及代申請會員,因申請文件、條件或程序不符而遭退件,產生不必要之誤會與困擾,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申請人資格與注意事項
(一)互惠協定條件
申請人所屬國家是否與我國簽有業餘無線電相關互惠協定,為申請審查之重要條件之一。
所謂互惠協定,係指基於國際地位平等及互惠原則,我國業餘無線電人員前往該國旅遊或居住時,是否亦可獲得相同待遇,取得臨時操作資格或臨時呼號。
目前日本及美國尚未與我國簽訂相關互惠協定,申請時應特別注意主管機關之審查結果。
(二)申請人品行與友好關係
申請人應對我國無不良言行,並應為贊助本會、支持本會或對本會友好之人士。
(三)首次申請程序
外籍人士第一次申請臨時操作證時,原則上應由本會會員透過各地區分會代辦處理。
此一程序之目的,在於使分會幹部有機會認識申請人,了解其在台期間之操作需求,並就近提供通信操作協助。
分會受理後,應將申請文件送交本會秘書處辦理後續申請手續。
因申請文件涉及個人資料,申請人、代申請會員、分會及相關承辦人員,均應對申請資料負保密責任。
再次申請者,得直接來信本會秘書處辦理。
(四)使用期限
外籍人士申請臨時操作證,其核准使用期限應以實際滯台期間為準,並依主管機關核准內容辦理。
(五)長期居台申請人
申請人如為長期居住於台灣,且有經常申請延展或再次申請之需求者,應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申請人應提供固定住址、聯繫電話及電子郵件,以利本會保留通信協助紀錄,並於必要時通知參與本會相關活動或協助事項。
(六)操作證與通信紀錄
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臨時操作證者,操作時應隨身攜帶有效之核准操作證明文件。
申請人並應保留其操作業餘電台之相關紀錄,必要時提供主管機關查閱。
(七)違規或不當行為
如發現申請人在核准使用期間,有不良言論、不法言論、違法操作或其他不當行為,本會得立即報請主管機關撤銷其臨時呼號或臨時操作資格。
情節重大者,本會得拒絕其日後再次提出申請。
(八)禁止私設電台
外籍人士依法不得於我國境內私自架設業餘電台。
如違反相關電信法令,除可能受主管機關處分外,亦可能影響其未來入境、居留或相關申請權益。
三、代申請人資格與責任
代申請人兼負協助申請、聯繫、監督、管理及保證之責任,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代申請人資格
代申請人須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本會會員。
每次申請應繳交申請處理費新台幣 600 元。無論主管機關最後核准或駁回,該費用均不退還。
(二)申請時間
申請作業原則上需時 20 日以上,實際審查時間仍應以主管機關行政處理時間為準。
代申請人及申請人應於申請人入境前及早提出申請,以免影響核准及操作時程。
(三)申請文件
申請時,代申請人應協助申請人填具本會 A 表、B 表各乙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影本各乙份:
- 申請人護照。
- 居留證、簽證或可證明在台居留期間之文件。
- 申請人所屬國家之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證明或業餘電台執照。
- 主管機關要求之其他相關文件。
依主管機關規定,如需檢附入出境紀錄,申請人應採人工通關方式,並取得護照上之入出境章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四)核准期間與操作陪同
外籍人士臨時操作證或臨時呼號之核准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實際期間仍依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為準。
操作時,本國業餘電台所有人或代申請人應在場隨同作業,並應留存相關操作紀錄。
(五)禁止自行操作
外籍人士於台灣境內,不得在未經核准、未有申請依附電台或未有本國業餘電台所有人隨同之情況下,自行攜帶個人無線電設備、天線或相關器材,於任何地點任意操作無線電。
四、附則
本規定係依據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相關管理法令、本會規定及國際業餘無線電慣例彙編整理,供外籍人士申請臨時操作證及本會會員代申請時參考。
申請案件如遇主管機關法令修正、行政程序調整或個案審查要求,應以主管機關最新規定及核准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