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電台呼號規劃
世界各國呼號指配是依據聯合國國際電信聯合會(ITU)國際呼號分配表規劃,各國依所分配之字首來編排字尾及序號,組成完整之電台呼號。
依國際呼號分配表規劃,中華民國(台灣)所指配之呼號字首為 B,完整指配規則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指配。
B
國家字首
V
等級 / 用途
2
地區碼
AA
流水序號
範例:BV2YA(臺北地區,一等業餘電台)
第二字元:等級 / 用途識別
固定字首 B 後的第二字元用以識別電台等級或用途:
| 第二字元 | 說明 |
|---|---|
| M | 目前國內三等業餘無線電台使用 |
| N O P Q | 保留,或離島地區使用 |
| U | 目前國內一等業餘電台使用 |
| V | 目前國內一等業餘電台使用 |
| W | 保留,或特殊申請後配發 |
| X | 依第四字元序號長度判別:一個字母為中繼電台;兩個字母為一等業餘電台;三個字母為二等業餘電台 |
第三字元:地區碼
以 0~9 的數字代表電台所在行政地區:
| 地區碼 | 適用地區 |
|---|---|
| 0 | 臨時電台 |
| 1 | 基隆、宜蘭 |
| 2 | 台北 |
| 3 | 桃園、新竹 |
| 4 | 苗栗、台中 |
| 5 | 南投、彰化、雲林 |
| 6 | 嘉義、台南 |
| 7 | 高雄 |
| 8 | 屏東、台東、花蓮 |
| 9 | 台灣本島以外地區之業餘電台及臨時電台 |
第四字元以後:流水序號
以 1~3 個英文字母組成流水序號,字母數量代表電台等級:
| 序號字母數 | 電台類型 | 備註 |
|---|---|---|
| 1 個字母 | 特殊業餘電台 | 若第二字元為 X,則為中繼電台 |
| 2 個字母 | 一等業餘電台 | |
| 3 個字母 | 三等業餘電台 | 若第二字元為 X,則為二等業餘電台 |
※ 臨時電台特別規定:第四字元以後不受限於 1~3 個字元;若申設目的涉及紀念性質時,第三字元數字部份不受限於 0~9。
呼號範例
各類型業餘電台呼號結構範例:
BV2Y
CTARL 團體電台
(第二字元 V、序號 1 碼)
BQ9P
東沙島特殊電台
(地區碼 9 為本島以外)
BU2DM
臺北一等業餘電台
(第二字元 U、序號 2 碼)
BV7YA
CTARL 南部分會團體電台
(第二字元 V、序號 2 碼)
BX4AAA
台中二等業餘電台
(第二字元 X、序號 3 碼)
BM2INK
台北三等業餘電台
(第二字元 M、序號 3 碼)
BV0BSC
JOTA 世界童軍無線電空中大會臨時電台
(紀念性臨時電台)
BV100
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紀念電台
(紀念性臨時電台)
相關法規摘錄
依據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第二十八條
業餘電台應經申請取得電台執照後始得使用。
第三十條
業餘電台之呼號,除臨時電台由主管機關直接指配外,其他電台之呼號於申設業餘電台時,由電信監理資訊系統自動產生,任何人員皆不得要求指配特定呼號。業餘無線電人員取得較高等級之資格後,原設置之業餘電台得申請改配呼號。
第三十二條
業餘電台於初次建立通信或通信完畢時均應報明呼號,通信中每隔十分鐘或更短期間應報呼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