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修訂

一、主旨

為有效推動本會參與國際通信活動,維護我國業餘無線電對外形象,並對國際業餘無線電社會及主管機關負責,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申請對象

臨時紀念電台呼號之申請,應由下列單位提出:

  1. 本會各地區分會或支分會。
  2. 本會總會直屬委員會。
  3. 其他經總會認可之專案活動單位。

三、申請文件

申請單位應備妥下列文件,正式行文總會審核及核轉主管機關:

  1. 臨時紀念電台呼號申請書一份。
  2. 活動企劃書一份。
  3. 其他總會或主管機關要求補充之相關資料。

活動企劃書應載明活動名稱、活動目的、活動期間、操作地點、使用呼號、負責人、操作人員、通聯規劃、QSL 卡處理方式及相關安全管理事項。

四、申請程序

  1. 申請單位應擬妥活動企劃書,並填妥「臨時紀念電台呼號申請書」一份。
  2. 申請文件應由分會、支分會或總會直屬委員會正式行文總會核轉。
  3. 為利作業時效,申請單位應另以 E-mail 將申請資料電子檔傳送總會,供先行審閱。
  4. 總會審核通過後,行文主管機關申請核配臨時紀念電台呼號。
  5. 主管機關函覆核准或未核准結果後,由總會通知申請單位。
  6. 申請單位應於核准期間內,依核准事項辦理活動及使用呼號。

五、申請期限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前至少二週,將完整申請資料送達總會,以利總會審查及向主管機關辦理申請作業。

如因資料不完整、內容不詳實或送件時間不足,致無法完成申請程序者,申請單位應自行負責。

六、活動結束後應辦事項

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申請單位應將下列資料送交總會備查:

  1. 通信紀錄表影本一份。
  2. 自製 QSL 卡三張。
  3. 活動成果報告書一份。
  4. 其他總會要求補充之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將作為本會日後審查相關申請案件之參考。

七、注意事項

  1. 申請單位應確實填寫申請資料,並對所提資料內容負責。
  2. 如申請資料不完整、不詳實,或申請單位未配合補正,總會得不予協助申請。
  3. 臨時紀念電台呼號經核准後,應依核准目的、期間及地點使用,不得擅自變更用途或轉由他人使用。
  4. 活動期間應遵守業餘無線電相關法令、本會規定及主管機關核准事項。
  5. 活動結束後未依規定提交通信紀錄、QSL 卡及活動報告者,總會得列入日後申請審查參考,必要時得不再協助申請。
  6. 如需申請經費補助,應另依本會「申請經費補助實施要點」辦理。

八、附錄

  1. 活動企劃書:無固定格式,得參考本會企劃書範本撰寫。
  2. 臨時紀念電台呼號申請書:依本會規定格式填寫,並應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
  3. 申請文件電子檔:應以 E-mail 傳送總會,以利作業。
  4. 空白臨時紀念電台呼號申請書:由本會另行提供下載。

九、洽詢窗口

申請相關問題,請洽本會秘書處或所屬分會、支分會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