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出作業規範
一、目的
為建立本會 QSL 卡片寄出服務之收件、分類、彙整、查核、轉送、寄送及費用管理作業流程,確保會員委託寄出之 QSL 卡片能依規定辦理,並維持 QSL Bureau 作業秩序,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本會年度有效會員,透過本會 QSL Bureau 委託寄送至國內外 QSL Bureau、友會或其他正式 QSL 轉送單位之 QSL 卡片。
本規範所稱「QSL 卡寄出」,係指會員將欲寄送之 QSL 卡片交由本會,經本會彙整、分類、查核後,再依目的地國家、地區或轉送單位辦理集中寄送之作業。
三、服務對象
- 一、本會 QSL 卡寄出服務以年度有效會員為限。
- 二、會員應確認本人會員資格有效,始得使用本會 QSL Bureau 寄卡服務。
- 三、QSL 卡寄出服務屬本會會員服務之一環,原則上以合理數量、一般作業量為基本服務範圍。
- 四、非年度有效會員不得使用本會 QSL Bureau 寄卡服務;如誤交 QSL 卡片,本會得通知領回。
- 五、非年度有效會員之寄卡資料如經通知後 14 日內未領回,本會得視實際作業需要辦理退回、暫存或銷毀。
- 六、如會員寄送數量較多,或需本會進行大量整理、分裝、查詢、補正、特殊分類或特殊寄送,本會得依公告標準或實際作業成本酌收相關費用。
四、權責分工
(一)QSL 委員會
QSL 委員會負責本會 QSL 卡片寄出作業之規劃、管理、分類標準、寄送批次安排、費用原則及相關規範修訂。其主要工作包括:
- 一、訂定 QSL 卡寄出作業流程。
- 二、公告收卡窗口、收卡期限及寄送批次。
- 三、彙整各分會或會員繳交之 QSL 卡片。
- 四、查核會員資格及卡片分類狀況。
- 五、依國家、地區或 QSL Bureau 目的地分類整理。
- 六、辦理國內外 QSL Bureau 或相關轉送單位之寄送作業。
- 七、建立寄送紀錄及必要之統計資料。
- 八、依實際作業量、郵資、包裝材料及處理成本,研議計量服務與超量收費標準。
(二)各分會
各分會為會員寄出 QSL 卡片之主要收件窗口。其主要工作包括:
- 一、受理所屬會員繳交欲寄出之 QSL 卡片。
- 二、初步確認會員資格是否有效。
- 三、協助提醒會員依目的地國家、地區或呼號分類。
- 四、彙整分會收件後,轉交 QSL 委員會。
- 五、協助通知會員補正資料或領回不符合規定之 QSL 卡片。
- 六、必要時協助收取寄送費、處理費、超量費或其他公告費用。
(三)會員
會員委託本會寄送 QSL 卡片時,應自行確認卡片內容、目的地資訊及分類正確性。會員應配合事項包括:
- 一、確認本人為年度有效會員。
- 二、確認 QSL 卡片上之本台呼號、對方呼號、通聯日期、時間、頻率、模式及報告等資料完整。
- 三、依本會公告方式整理卡片。
- 四、不得夾帶現金、票據、私人信件、宣傳品或與 QSL 卡寄送無關之物品。
- 五、依規定繳交郵資、處理費、超量費或其他公告費用。
- 六、如寄送數量較多,應主動配合本會分類、分裝、清點及批次作業需求。
五、收卡原則
- 一、本會原則上僅受理年度有效會員委託寄送之 QSL 卡片。
- 二、會員應將 QSL 卡片交至所屬分會或本會公告之指定收件窗口。
- 三、本會得視實際作業需要,公告固定收卡期間、批次寄送時間或截止日期。
- 四、QSL 卡片應保持完整、清潔、可辨識,不宜破損、潮濕、污損或黏貼不當。
- 五、會員應自行確認卡片資料正確,本會不負責逐張審核通聯內容真偽或資料正確性。
- 六、如卡片資料明顯不完整、目的地不明、分類錯誤或不符合寄送規定,本會得通知會員補正或領回。
- 七、如會員一次交寄數量明顯超出一般服務範圍,本會得依公告之計量服務、批次處理及超量收費標準辦理。
六、分類與整理方式
會員交寄 QSL 卡片前,應依本會公告之分類方式整理。建議分類原則如下:
- 一、依目的地國家或地區分類。
- 二、同一國家或地區之卡片集中放置。
- 三、如目的地設有 QSL Bureau,應優先依對方國家或地區之 QSL Bureau 規則整理。
- 四、如卡片需寄往特定 QSL Manager,應標示清楚。
- 五、如對方呼號、國家、地區或 QSL Manager 不明,會員應先自行查明後再交寄。
- 六、不同寄送批次、不同用途或不同目的地之卡片,不宜混放。
- 七、寄送數量較多者,應依本會要求以橡皮筋、紙條、分隔卡、清單或其他方式分組標示,以利後續彙整與寄送。
本會得依實際國際 QSL Bureau 作業需求,調整分類方式並另行公告。
七、禁止夾帶事項
會員委託本會寄出 QSL 卡片時,不得於卡片中夾帶下列物品:
- 一、現金。
- 二、郵票、回郵券、票據或有價證券。
- 三、私人信件。
- 四、商業廣告或宣傳品。
- 五、非 QSL 卡片之其他文件或物品。
- 六、違反郵政、海關、國際寄送規定或本會規範之物品。
如經發現夾帶不符規定之物品,本會得退回會員、拒絕寄送,必要時得停止其使用 QSL Bureau 寄卡服務。
八、非有效會員寄卡處理
- 一、非年度有效會員不得使用本會 QSL Bureau 寄卡服務。
- 二、如非有效會員誤交 QSL 卡片,本會得通知其領回。
- 三、通知領回後 14 日內未領回者,本會得視情形辦理暫存、退回或銷毀。
- 四、如會員於期限內完成會費繳納並恢復年度有效會員資格,得依有效會員身分重新辦理寄卡。
- 五、非有效會員所交 QSL 卡片如因逾期未領、資料不明或無法通知而遭清理,本會不負後續保存責任。
九、寄送批次與時程
- 一、本會 QSL 卡片寄出作業採集中彙整、批次寄送為原則。
- 二、實際寄送時程得由 QSL 委員會依收卡數量、目的地、郵資成本、國際郵件狀況及作業人力安排。
- 三、本會得定期公告寄送批次、收件截止日期及預定寄送期間。
- 四、會員如有急件、限時、掛號、追蹤或特殊寄送需求,應自行辦理,不宜交由 QSL Bureau 一般批次寄送。
- 五、QSL Bureau 寄送屬集中轉送服務,非個別即時郵寄服務,寄達時間可能因目的地國家、地區、郵政狀況或對方 Bureau 作業而有所差異。
- 六、如遇郵政中斷、國際運輸異常、目的地 Bureau 暫停服務、天然災害、戰爭、重大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本會得暫緩、調整或取消特定目的地之寄送作業。
十、計量服務與費用原則
- 一、年度有效會員得依本會 QSL Bureau 作業規定使用 QSL 卡寄出服務。
- 二、QSL 卡寄出服務屬會員服務之一環,原則上以合理數量、一般作業量為基本服務範圍。
- 三、為維持 QSL Bureau 作業人力、郵資、包裝材料及處理成本之合理負擔,本會得採「計量服務」原則,依會員交寄 QSL 卡片數量、目的地、重量、分類狀況、特殊處理需求或寄送方式,訂定基本服務額度及超量酌收費用標準。
- 四、會員交寄之 QSL 卡片如超過本會公告之基本服務數量、重量或一般處理範圍,本會得依公告標準酌收超量處理費、整理費、分裝費、郵寄分攤費或其他必要費用。
- 五、本會得依實際郵資、包裝材料、國際寄送成本或作業需要,酌收寄送費、處理費或分攤費用。
- 六、如因目的地特殊、郵資較高、需另行包裝、需特殊分類或需另行處理,本會得通知會員補足相關費用後再行寄送。
- 七、會員未依公告繳交必要費用者,本會得暫緩寄送或通知領回。
- 八、相關費用標準應由本會公告後實施;本會得依實際作業成本、郵資調整、保存空間或理監事會決議,修正相關費用標準。
十一、資料登記與紀錄保存
QSL 委員會或各分會辦理 QSL 卡寄出作業時,應建立基本紀錄,內容可包括:
- 一、收卡日期。
- 二、會員姓名。
- 三、會員呼號。
- 四、所屬分會。
- 五、會員資格確認結果。
- 六、卡片張數。
- 七、目的地國家或地區。
- 八、是否已分類。
- 九、收費情形。
- 十、轉交 QSL 委員會日期。
- 十一、實際寄出日期。
- 十二、寄送方式。
- 十三、異常或退回紀錄。
- 十四、是否涉及超量、特殊整理或額外處理費用。
前項資料作為內部作業管理及日後查核使用,不宜公開揭露完整個人資料。
十二、異常處理
如發生下列情形,本會得通知會員補正、領回或拒絕寄送:
- 一、會員資格無效。
- 二、卡片資料不完整或無法辨識。
- 三、目的地國家、地區或 QSL Manager 不明。
- 四、卡片未依公告方式分類,且數量明顯影響作業。
- 五、卡片破損、污損、受潮或不適合寄送。
- 六、夾帶現金、私人信件或其他禁止物品。
- 七、未繳交公告所定費用。
- 八、一次交寄數量過大,且未配合分類、分裝或清點。
- 九、其他不符合本會 QSL Bureau 作業規定之情形。
經通知補正或領回後,會員逾期未處理者,本會得依實際情形暫存、退回或銷毀。
十三、會員注意事項
- 一、QSL Bureau 適合大量、一般性、非急迫性之 QSL 卡片轉送。
- 二、如需快速寄達、掛號追蹤或直接附回郵資料,建議會員自行以郵政或其他方式直接寄送。
- 三、會員交寄前應自行確認對方是否接受 Bureau 收卡。
- 四、部分國家、地區、電台或 QSL Manager 可能不使用 Bureau,會員應自行查明。
- 五、會員交寄之 QSL 卡片一經納入批次作業後,未必能個別抽回。
- 六、會員應定期留意本會網站或分會公告之收卡時間、寄送批次及相關規定。
- 七、QSL 卡寄出服務並非無限制、無條件、無限量處理服務。會員如一次交寄大量卡片,或需本會進行大量整理、分裝、查詢、補正、特殊分類或特殊寄送,本會得依公告之計量服務及超量收費標準辦理。
十四、附則
- 一、本規範經本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二、本規範如與本會章程、會員服務規定或 QSL Bureau 相關作業公告不一致時,應依本會正式公告內容為準。
- 三、本規範之解釋及執行,由本會 QSL 委員會負責。